您所在的位置: 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成功案例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手机号码:15524352008
邮箱地址:syxsls@163.com
执业证号:12101200510685256
执业律所: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无罪辩护成功之不批捕案例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最终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恢复自由
黄金救援期第37天释放
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S市H区警方以涉嫌参与抢劫宝马车案对甲某(本案当事人),以抢劫罪立案侦查,于2015年X月以涉嫌抢劫罪,对甲某刑事拘留。
【关键词】抢劫罪 刑事拘留 证据不足 不批捕 取保候审
【辩护过程】
本案涉嫌的抢劫数额巨大,按照《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条款,如果罪名成立,量刑起点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某被刑拘后,甲某的亲属委托邹广杰律师为甲某辩护,承办律师多次会见了甲某,了解了涉案的情况,对其进行了专业的法律辅导。通过对会见信息、收集的书证材料归纳整理,形成了不应批捕的律师意见。在案件报报捕到检察院时,及时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和多组证据材料,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甲某没有参与抢劫的主观故意,也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认定甲某涉嫌抢劫罪不能成立,对甲某不应批准逮捕。
1.本案中甲某没有不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不良企图,甲某的参与是受借款出借人委托收回抵押物,是按公司安排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对甲某来说,不存在与丙某等人共同抢劫的故意。2.丙某等人将抵押物宝马汽车强行开走控制,是行使抵押权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因为抵押权人自行行使抵押权索债从法理上说是本能的、自然的、自力维护抵押权的行为,其与无任何债因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本案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3.结合情节分析,后果并不严重,情节轻微。如果甲某的行为一旦认定为抢劫罪,就要在十年以上量刑,这样的结果显然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违背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辩护效果】
H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的最后期限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15年X月以证据不足对甲某不予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甲某重获自由。黄金救援37天,之所以“黄金”,是因为37天内将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把握好辩护时机,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尽早重获自由。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获“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拥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刑事案件,对辩护工作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撰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文章《咬定青山不放松—谈谈有效刑事辩护中的“死角”》,曾在2019年《沈阳律师》上发表。多年来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20余起(包括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解除取保、撤案或终止侦查)。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近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近七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
另,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多年来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某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