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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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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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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非法贩卖精神药品泰勒宁,从不批捕到终获无罪不起诉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成功案例之毒品犯罪无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

记一起公安部督办毒品目标案件的成功无罪辩护案

非法贩卖精神药品泰勒宁,从不批捕到终获无罪不起诉

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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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9年7月1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制品列入管理的公告》,决定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本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目标案件2021年X月辽宁省S市公安局在南方某省将甲某(本案当事人)抓获,以甲某贩卖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300余盒,涉嫌贩卖毒品罪,将甲某带回辽宁省S市,羁押于S市某区看守所。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精神药品 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  

不批捕  取保候审  证据不足不起诉  无罪辩护泰勒宁2

【辩护过程】

NO.1—会见沟通  制定不捕策略

远在南方某省的甲某家属经多方考察,决定委托邹广杰律师为甲某辩护。在我国当前对毒品犯罪从重从严打击的态势下,能否争取不批捕,是承办律师面对的首要难题。接受委托后,因受疫情的影响,会见需要预约,承办律师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甲某,详细了解了其涉案情况及侦查机关讯问情况,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与甲某沟通了制定的辩护策略是先争取不批捕,脱离羁押状态。

NO.2—黄金救援  不批捕重获自由

案件报捕到S市D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承办律师第一时间提交了律师意见,从不应当逮捕方面阐明了律师意见。在审查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检察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决定不批准逮捕甲某在黄金救援期第34天从看守所释放公安机关随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S市D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NO.3—两次退补  证据不足终不诉

作为新类型毒品案件,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泰勒宁虽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兼具药品毒品的双重属性,但是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并不一定就构成贩卖毒品罪。《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出: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渠道销售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审查起诉阶详细阅卷并对所有的证据整合梳理后,承办律师紧紧结合《武汉会议纪要》及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从甲某的主观故意、销售对象、药品流向、终端购买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论述,认为甲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犯罪。本案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承办律师就本案先后提交了两次辩护意见,承办律师提出,甲某没有认识到泰勒宁的毒品属性,甲某缺乏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证实明知部分购买对象是吸毒人员或贩卖人员而贩卖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且甲某的行为亦无法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护效果】

S市D区人民检察院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2021年11月决定对甲某不起诉。

【辩护心得】

一场持续了8个月的辩护工作完美收官。当然,本案从不批捕到最终不起诉决定,离不开检察人员坚守正义的态度,彰显了检察担当。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的种类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据此被列入麻精药品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当然属于毒品的范畴。鉴于精神药品同时具备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能一概而论,辩护律师应结合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慎分析,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沈阳专业毒品案件辩护律师提示:珍爱生命,请自行远离一切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曾“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拥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刑事案件,对辩护工作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撰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文章《咬定青山不放松—谈谈有效刑事辩护中的“死角”》,曾在2019年《沈阳律师》上发表。多年来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20余包括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解除取保、案或终止侦查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

另,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多年来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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