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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手机号码:15524352008
邮箱地址:syxsls@163.com
执业证号:12101200510685256
执业律所: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成功案例之毒品犯罪案例
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7年X月,辽宁省A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对甲某批准逮捕。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A市T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甲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涉嫌制造毒品罪事实:从2015年至2016年期间,甲某先后制造红色片剂约20、30克。经鉴定,查获的红色片剂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关键词】制造毒品罪 审查起诉 罪名变更 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过程】
邹广杰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甲某近亲属的委托为甲某辩护。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甲某,仔细听取了甲某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甲某对制造毒品罪的指控有异议,辩解其没有制造过毒品。后,承办律师到侦查机关了解了案件罪名和涉案主要事实,并提交了律师意见,认为甲某不构成制造毒品罪。但侦查机关仍认定甲某涉嫌制造毒品罪并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承办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和反复阅卷,确立了本案的辩护思路,决定为甲某涉嫌制造毒品罪继续做无罪辩护。在案件承办检察官阅卷及提审甲某前,承办律师及时约见了案件承办检察官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认定甲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甲某不掌握制造毒品的知识,不拥有制造出毒品的必需原料,缺少制毒工具,亦不具备合适的制毒场所。虽然在承租房屋现场内查获了“冰毒”和“麻古”,但这是甲某从他人处所购买并供自己吸食所用。将查获的“麻古”认定为系甲某制作的,不仅时间跨度长达一年之久,且缺乏关联证据。本案只有乙某的供述指证。认定甲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不能成立。A市T区检察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律师意见,对制造毒品罪的罪名没有支持,但起诉时变更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以甲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X月,A市T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对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无罪辩护,认为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不足,并围绕核心辩点展开辩护。其中,就本案涉案物证及检材(毒品可疑物)在搜查、提取、扣押、封存、取样、保管、送检等诸多程序环节上存在严重问题,各个环节之间流转的记录严重缺失,本案所存在的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详尽的辩护意见。
就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问题,提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惩罚的是现实的持有状态,对曾经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因毒品已灭失而不具有现实危险性,故不为刑法追究的对象。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只能以查获时行为人实际拥有、占有、携带、存储的毒品数量计算。就本案而言,应以查获时甲某实际持有的数量进行认定,但甲某被当场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刑法追究的数量较大标准。且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曾“确有毒品”,本案客观证据证据链是断裂的,亦不足以证明甲某曾非法持有过毒品。
现有证据存在明显缺陷,无法形成认定甲某曾持有毒品的完整证明体系,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甲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成立。
【辩护效果】
公安机关认定制造毒品罪,审查起诉阶段采纳承办律师意见,制造毒品罪罪名不成立。但将罪名变更,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法院。2018年X月,一审法院A市T区人民法院以甲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沈阳专业毒品案件辩护律师提示:珍爱生命,请自行远离一切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获“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拥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刑事案件,对辩护工作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撰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文章《咬定青山不放松—谈谈有效刑事辩护中的“死角”》,曾在2019年《沈阳律师》上发表。多年来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20余起(包括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解除取保、撤案或终止侦查)。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近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近七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
另,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多年来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某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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