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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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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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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扫黑除恶案件中实现有效辩护,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

一起扫黑除恶案件有效辩护办案手记

恶势力犯罪集团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

未认定2项罪名及6起指控事实,

涉案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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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

2019年X月,内蒙古自治区W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X月以来,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第一被告人)纠集被告人乙某、丙某、丁某和戊某、己某、庚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经营XXXX等实体经济的方式大肆敛财。采用暴力威胁、恐吓、肆意滋扰等方式横行霸道、强揽土建工程,恶意排除异己。使用违法、犯罪所得购买车辆、房产等物品。至2018年X月,甲某、乙某、丁某、丙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集团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10余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集团利用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财物及使用违法犯罪所得建设、购买、使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甲某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计涉及14起犯罪事实,涉嫌的罪名有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等共计8个罪名,还有多起违法事实。

【关键词】恶势力犯罪集团 首要分子 妨害公务罪 敲诈勒索罪 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 非法拘禁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非法采矿罪  没收财产

辩护思路

按照《刑法》第二十六条:“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公诉机关指控甲某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对多宗犯罪事实的指控中,“首要分子”是认定甲某需要对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共计6起指控的事实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词”。经过详细的阅卷,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指控以甲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缺乏证据支撑,指控的违法事实,也难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有力证据

承办律师将庭审的着力点,首先集中在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整体定性认定上。若能实现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控摘帽,则至少有6起指控的事实不应由甲某承担责任。其次,详论部分具体罪名及事实的指控,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如关于一起涉案金额6万元敲诈勒索的指控,承办律师认为,用于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依托的诸多言词证据中,被害人陈述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孤证。除被害人的陈述外,均系从被害人处听说,是传来证据,不能对被害人的陈述起到补强作用。且被告人甲某辩称根本不认识也未见过被害人,更未收到过6万元钱。该宗缺少辨认现场的证据,在案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并不能排除6万元钱款具有其他去向的合理怀疑。指控甲某敲诈勒索6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最终认定该起敲诈勒索的指控,证据不足。再次,对部分罪名从与所谓组织的关联性上,指出不应认定为“组织犯罪”,应将“组织”与“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区分开来,仅是其他被告人的个人行为,以实现该部分指控事实与甲某的切割,不再对部分指控事实承担责任。如,一起涉案金额20万元敲诈勒索的指控。该宗是丙某个人家庭纠纷所引发,事件具有孤立性,与甲某无任何关联,不应由甲某来为丙某个人家庭纠纷的问题买单。最后,涉案财产的处置直接关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切身财产利益。因此,财产辩护中对本案中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承办律师提出,属于甲某的个人合法财产。

辩护过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邹广杰律师参与了多起为涉黑恶案件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工作,2020年4月疫情期间,曾远赴新疆吐鲁番市,为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第一被告人辩护。本案是内蒙古自治区W市公安局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办理的一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恶案件。2019年X月,承办律师在接受甲某家属委托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备后,全力投入本案的辩护工作。庭前会见被告人十余次,详细查阅了本案大量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针对本案庭后分别整理辩护意见及质证意见共8万余字,对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以及指控的涉案各项具体罪名及14起指控事实等逐一进行细致分析不轻易放弃任何一个罪名辩护的机会。

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本案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集团,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等多方面阐述发表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的辩护意见本案并不是具有时间的持续性、行为的惯常性、成员的固定性的犯罪集团本案中组织成员稳定性较弱,大多数的个案皆不能体现组织的意志,本案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偶发性”、“个体性”等特点。本案被告人之间并没有形成严密的层级组织,结构相对松散,彼此之间无隶属关系,没有较强的组织结构、组织纪律及制度,不构成犯罪集团指控的多起“违法事实”,仅是一般的民间矛盾纠纷,劳动纠纷,相邻权纠纷,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而不应当作为违法事实评价。指控以甲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缺乏证据支撑。

同时,针对指控的涉案共计8个罪名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等,共计14项指控事实,逐罪论证,逐一发表了辩护意见;以及若干罪名及指控事实应认定为其他被告人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与组织目的缺少关联性,不是“组织”犯罪,更不应由甲某个人承担责任的质证及辩护意见。

另外,针对部分罪名及指控事实中,承办律师对涉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提出,从形式到程序上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鉴定规则的规定,也不符合常规的法医鉴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涉及的多份价格认定结论提出,不符合价格认定相关程序规定,结论缺乏客观性、真实性,不应予以采信。对涉及的XX技术报告提出,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庭前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持续3天三天庭审直播累计播放量超过了50万次最终,辩护人尽责的辩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辩护效果

辩护效果

2020年X月,法院对本案宣判,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意见,但认为构成“恶势力”。其中公诉机关指控的14起事实中,有6起指控事实,包括1起聚众斗殴、3起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1起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指控,因证据不足,甲某不需要承担责任。涉案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不足以证明系甲某违法犯罪所得,依法返还。

辩护心得

本案法院对甲某等人是是否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准确认定,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和参照意义。本案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摘帽,未认定2个罪名以及6起指控事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实属不易。“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涉“恶势力”虽然只有四字之差,但判决却有天壤之别。若判决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则甲某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意味着要承担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面临的刑期也会更长,且财产也将被全部没收。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拥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刑事案件,对辩护工作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撰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文章《咬定青山不放松—谈谈有效刑事辩护中的“死角”》,曾在2019年《沈阳律师》上发表。多年来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20余包括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解除取保、案或终止侦查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

另,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多年来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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