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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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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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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为涉嫌贩卖、运输1.5公斤毒品的从犯,力争降档量刑,减轻处罚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成功案例之毒品犯罪案例

综合利用程序辩护、无罪辩护及从轻辩护,深挖证据中的瑕疵

为涉嫌贩卖、运输1.5公斤毒品的从犯,力争降档量刑,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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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9年X月,L省B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X月,被告人乙某伙同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丙某以贩卖为目的,驾驶由甲某借来的轿车到H省H市,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00克,后三被告人驾驶该车将毒品运回L省B市。2.2019年X月X日至X月X日,被告人乙某伙同被告人甲某以贩卖为目的,二人共同出资,由乙某驾驶甲某借来的轿车到H省H市,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乙某驾驶该车将毒品运送回L省B市,行至B市某区附近时被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被告人乙某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搜出白色晶体1袋(经称量净重980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含甲基苯丙胺xx%。案发后,被告人甲某、丙某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在被告人乙某、甲某的住处查获白色晶体1袋(经称量,净重0.5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甲基苯丙胺xx%)。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乙某、甲某、丙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乙某、甲某、丙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甲某、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关键词】贩卖、运输毒品罪 非法证据排除  从犯  减轻处罚

【辩护过程】

甲某被B市X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甲某家属到沈阳委托邹广杰律师为甲某辩护。通过侦查阶段的多次会见,甲某反映其有罪供述是非法取得的。甲某对乙某到H省H市去购买毒品不知情的,更未参与。因甲某被批准逮捕,情绪极不稳定,会见中承办律师多次安抚和疏导甲某的情绪。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到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过详细查阅卷宗,承办律师发现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瑕疵。本案涉案的毒品可疑物在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及检验等程序环节上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且数量较多,本案存在极多的辩护点。承办律师准备庭审紧抓这些程序错误,从毒品的同一性出发,以物证保管链条与毒品鉴定意见为主要辩点。承办律师拟采取策略性辩护方案,考虑到如在不能推翻贩卖、运输毒品罪名的情况下,辩护重点将集中在争取量刑上。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向B市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提出认定甲某参与贩卖、运输毒品证据不足。如果认为,在本案现有证据下,应认定甲某构成犯罪,那么对于仅起辅助作用的甲某也应认定为从犯。

案件起诉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律师针对甲某会见中提出的辩解,承办律师到法院复制了讯问录像,称重、取样录像,搜查、扣押等录像。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确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后,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已成为证明供述合法性的关键证据。通过多次反复查看讯问录像,发现首次讯问笔录的制作不合法,讯问过程中存在讯问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如在讯问开始时没有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存在一人进行讯问的取证行为,讯问录像中没有让甲某核对讯问笔录,并签字捺指印的画面等情况。据此,承办律师庭前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020年X月,B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中承办律师就本案排非问题,发表了详细的意见。认为讯问录像可证实,首次讯问笔录的制作不合法,甲某的庭前首次有罪供述,应予排除。甲某羁押到看守所之后形成的重复性有罪供述,也应予排除。

针对承办律师的排非意见,第一次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一份取证合法性的情况说明,以此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承办律师当庭提出,仅有办案机关加盖的公章,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在看守所讯问没有按法定讯问程序进行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承办律师也当庭指出,《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5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在看守所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这是确保供述具有合法性的重要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不保存讯问录音录像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对甲某的庭前有罪供述予以排除。

对本案的两宗指控事实,承办律师认为,甲某对乙某到H省H市去购买毒品是不知情的,受蒙蔽的,主观上不具有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参与过毒品的交易、携带、藏匿、管理等环节的行为,诸多环节均是乙某一个人在操作,甲某均不知情更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甲某参与第一宗贩卖、运输毒品500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甲某在第二宗贩卖、运输毒品980克中以贩卖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涉案毒品可疑物在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和检验等程序存在重大缺陷,鉴定检材来源不明,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没有按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进行,定性及定量的毒品可疑物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承办律师当庭指出,1.整个搜查录像中并未反映出,侦查机关在甲某家中有任何现场封装、封存的记录及过程,现场查扣的“0.5克”涉案毒品可疑物来源不明,没有保证毒品流转的同一性,导致无法证明送检的检材来源于甲某家中现场。2.侦查机关的抽样不符合专业的规范要求,没有达到规范操作要求的数量,无法得出正确的检验结论。3.XX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材来源不明,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流程顺序,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存在鉴定适用的标准及鉴定方法严重错误。鉴定(定性、定量)所依据的检材不充足。《司法鉴定意见书》涉及980克的成分及含量鉴定均没有通知甲某。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承办律师在庭审质证及辩论阶段紧抓这些程序瑕疵,从非法证据排除,从毒品的同一性出发,以物证保管链条与毒品鉴定意见等多重角度全面铺开,提出辩护意见,以展开量刑上的突围,以期在公诉机关已认定甲某有从犯情节的基础上,争取进一步减轻处罚。庭审后,承办律师提交了2.6万余字的质证和辩护意见。

辩护效果

    2020年X月,L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甲某参与两宗贩卖事实,系从犯,结合其他酌定情节,决定减轻处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甲某(本案当事人)有期徒刑十年。乙某(主犯)判处无期徒刑,仅参与一起的丙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辩护心得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按本案参与贩卖、运输1.5公斤冰毒的数量,即使是认定第二被告人甲某从犯,一般也会照比主犯(本案主犯,第一被告人乙某,判处无期徒刑),减一档量刑,即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仅仅追求十五年的量刑目标,并非承办律师的唯一追求。本案承办律师采取策略性辩护,将辩护重点放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瑕疵、证据合法性等方面,虽不能彻底改变案件定性,但一定程度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获得了减轻处罚,降档量刑,因此,辩护策略的灵活性至关重要。

沈阳专业毒品案件辩护律师提示:珍爱生命,请自行远离一切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拥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刑事案件,对辩护工作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撰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文章《咬定青山不放松—谈谈有效刑事辩护中的“死角”》,曾在2019年《沈阳律师》上发表。多年来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20余包括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解除取保、案或终止侦查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

另,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多年来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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