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经济犯罪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手机号码:15524352008
邮箱地址:syxsls@163.com
执业证号:12101200510685256
执业律所: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
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都是指国家的一些信贷管理制度或者金融机构等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主体都是一些金融机构或者银行的工作人员的,当然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由一些组织构成的。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客体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自身的的合法权益。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方面违反金融法规,侵犯了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因为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所以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益,是复合客体,这是目前通行的观点。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有三点需要特别明确:
一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工和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规包括《外资金融管理条例》等,规章包括《贷款通则》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之前,应当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偿款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否则就是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二是向“关系人以外的他人”发放贷款,《中华人民工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对“关系人”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些人之外的自然人和单位为“关系人之外的他人”;
三是“造成重大损失”,何为重大损失?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主体特征: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犯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违法发放贷款罪作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一般对于违法发放贷款都是会判处相应的刑罚的,会根据实际涉及到的数额来确定处罚的标准,一般数额巨大的情况都是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犯罪情况一般都是出现再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当中。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