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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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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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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自然人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则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会在1万-10万之间判处罚金。而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则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罚金范围则是在2万元-20万元之间。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自然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我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是违反国家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有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当违法发放的数额达到了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则就可以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注意的是本罪属于过失犯罪,同时也是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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