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经济犯罪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手机号码:15524352008
邮箱地址:syxsls@163.com
执业证号:12101200510685256
执业律所: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
导读:合同的签订是为了更好的维权,但是在实务中也难免会有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那么要如何确定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多少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全。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