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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手机号码:15524352008
邮箱地址:syxsls@163.com
执业证号:12101200510685256
执业律所: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
导读:结合我国《刑法》规定来看,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如何判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关于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⒈淫 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 交及其心理感受;
⒉公然宣扬色情淫 荡形象;
⒊淫 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 技巧;
⒋具体描写乱 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⒌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⒍淫 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⒎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 亵性描写。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至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涉及到被告人主观犯罪目的的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要从被告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涉案人员的数量、获利的数额等方面进行判断。此处所谓“牟利”,不仅包括通过传播淫秽物品本身而直接牟利,而且包括以传播淫秽物品为手段而间接牟利。前者如通过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直接获取非法利益;后者如以传播淫秽电影等视频文件、淫秽音频文件、淫秽图片等手段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而间接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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