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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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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1200510685256
执业律所: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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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处以极刑的犯罪分子大多数都是犯了抢劫、强奸、杀人等残忍的暴力性犯罪,他们大都穷凶极恶、人身危险性极高,同时罪孽深重。普通大众往往会站在道德和正义的至高点对这类犯罪分子进行强烈谴责,恨不得先除之而后快,更有甚者甚至高呼“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法律存在的价值就是给人以权利和义务,还人以正义和公平。死刑作为法律规定的最严厉刑罚,以剥夺人生命权为代价,对于来说犯罪分子,无论身犯何罪,都已经达到惩戒的目的。在法律惩戒目的已经达到的前提下,人们或许可以考虑从手段和方法上,给犯罪分子最后的一点人道主义的关怀。安乐死对于大家已经不再陌生,国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讲安乐死合法化,不过目前安乐死大部分还是应用于癌症患者身上,为病人解除痛苦。不过,近年来,也有些国家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为犯人施行安乐死,这一行为引起了巨大的争议,针对一些十恶不赦的重刑犯,到底应不应该执行安乐死呢?
安乐死本身就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用这种方法来执行死刑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很多人认为,死刑犯罪恶深重,如果执行安乐死让他们“舒服”的死去太便宜这些死刑犯了,是不能够接受的。也有人认为,死刑犯也是人,也有人权,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是可以执行安乐死的。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人类在最初最野蛮的时候,用以解决纠纷和矛盾的办法就是“杀人者死”“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种同态复仇的方式,如果对于广受现代文明熏陶的当代社会,依然崇尚那种以暴制暴论的话,文明的进步体又如何体现呢?
许多国家以法律是否废除死刑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制化文明进程,这一点从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也得到了体现。我国部分地区也已经开始实行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
死刑的执行方式从古至今虽然走过了一个非常大进步的过程,但是将与罪大恶极相匹配的刑场枪声,过渡到行刑床上的“温柔一针”,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跳跃过程。注射死刑,可以说是迄今为止被人们认为是最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尽管细节上还存在一些争议。一名曾目睹过注射行刑的法官说,注射全程让这名法官肃然而生“专业感”,因为这“不再是对一个有疼痛感的肉体行刑,而是对一个拥有所有权利的司法对象,依法剥夺其生命权”。人道主义符合文明社会的主流价值。
注射死刑更经济
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在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注射死刑的执行则较为简单,在羁押场所内即可执行。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时被打针一般,而对于行刑人而言,行刑过程中不见血腥且无法确认致死药物由谁注入,因此而产生的厌恶感较小。
许多法官认为使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在执行死刑刑场的选择、执行死刑的一次性成功率等方面,与枪决相比有很多优势。与此同时,罪犯家属也诚心接受、配合和支持这一死刑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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