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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手机号码:15524352008
邮箱地址:syxsls@163.com
执业证号:12101200510685256
执业律所: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
摘要:职务犯罪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要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的信誉,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那么,职务犯罪有什么特征呢?
根据职务犯罪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别要求,因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涉及利用职务的情况。
具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我们可以比照刑法中对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第一,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的管理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另外,还有一类准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类工作人员只在贪污犯罪中有明确规定,在其他的犯罪中,则不能算是国家工作人员了。
(2)客观方面的特殊性。即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职务犯罪的本质所在,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根本不可能构成职务犯罪,当然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3)客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代表国家正确履行管理国家、社会和公共事务的职能,必须遵守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和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职责。如果构成犯罪,他们肯定是违背了上述职责,因此,其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公正、廉洁的信誉。
职务犯罪的特征在辩护过程中是比较重要的,辩护律师首先应该把握职务犯罪的特征,然后,才能根据这些特征来决定辩护角度、组织辩护材料,直至法庭上的完美表现都离不开对职务犯罪特征的理解与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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