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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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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1200510685256
执业律所: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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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近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某路段时,与对向步行的孟某某相撞,致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驾车逃逸。后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8时35分左右死亡。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19000元,其他各项损失共计350000元整,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拨打110电话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该判决。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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