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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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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定性

  在生活当中,很多人会因为债务上的纠纷、商业上的目的和感情上的纠纷对他人的自由进行限制,这样是会构成犯罪的。在对他人自由限制的过程当中,可能还会发生殴打或者更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法律上对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是怎样的,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非法拘禁定性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 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 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 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 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 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 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 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 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 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 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 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 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以上就是小编带来的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定性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非法拘禁罪也有了比较多的了解。对于非法拘禁,可能有些人会因为一时冲动或者事情得不到解决,做出这种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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