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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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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减半的处罚情形是什么

  为什么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呢?因为老鼠在人们的严重就是肮脏、恶心的象征。小偷就被成为鼠辈、宵小等不好的名称。也正是体现了人们对于那些偷盗,妄想不劳而获的人鄙夷。所他、以法律上就做出相关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盗窃罪数额减半的处罚情形

  一、盗窃罪数额减半的处罚情形

  入户盗窃金额减半的情形还是要正常受到处罚的,如果金额减半需要判断减半后的金额在哪个区间内再继续相应的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二、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1,入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入户盗窃未遂,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也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入户盗窃的特点是什么

  1、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

  2、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3、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4、指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

  5、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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