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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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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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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动态

邹广杰律师辩护的贩卖毒品不起诉无罪案,入选2021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备选案例

“中律评杯”2021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评选2022年1月1日正式开始——邹广杰律师2021年辩护的涉嫌贩卖毒品(泰勒宁)证据不足不起诉案(案例十八—杨某涉嫌贩卖毒品不起诉案),入选了2021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备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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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八

杨某涉嫌贩卖毒品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邹广杰,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杨某(本案当事人)向他人出售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涉嫌贩卖毒品罪。侦查机关认定:2020225日,H1”、“H2”、“W”、“Z1”因需要泰勒宁分别联系“M”购买泰勒宁,“M”再联系“H3”,“H3”再联系杨某(本案当事人),杨某向“H3”贩卖170盒泰勒宁,杨某收到H3”毒资后再联系其上线,上线将泰勒宁分别邮寄到“H1”及“W”、“Z1”、“H2”、“M”处。②2020928日,Z2”和下线“Y”商定向“Y”贩卖泰勒宁,2020106日,Z2”收取“Y”毒资,后“Z2”让杨某(本案当事人)将143盒泰勒宁采用快递邮寄到Y”手中。③2021318日在H省某县杨某(本案当事人)处,搜出26盒泰勒宁,每盒10片,经鉴定,均检出羟考酮成分。

沈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11129日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推荐理由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对“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明确。泰勒宁在2019年虽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但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本案是向他人贩卖精神药品泰勒宁的新型毒品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告终,是一个典型的无罪案件。本案辩护律师秉持专业立场,把握住了刑事案件决定当事人命运的两个黄金救援时段,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批捕阶段先争取到了不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围绕本案的焦点,向他人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如何定性问题,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武汉会议纪要》及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规定精神,关于麻精药品不能直接按毒品犯罪处理的规则,紧抓案件证据细节,从不具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不明知他人购买精神药品是用于贩卖给毒品犯罪人员或吸毒人员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指出案件定性存在的问题,精准抓住了改变定罪命运的辩点,终获存疑不起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无罪结果,对司法机关办理非法贩卖麻精药品案件时,如何通过在案证据审查判断该类案件的犯罪性质,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同时本案的办理路径及辩护思路也对同类案件中刑事律师的辩护思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贩卖精神药品泰勒宁,从不批捕到终获无罪不起诉一场持续8个月的辩护工作完美收官。本案的存疑不起诉,再次证明辩护阵地前移,争取不起诉,是无罪辩护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22年刑辩路上继续努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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