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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手机号码:15524352008
邮箱地址:syxsls@163.com
执业证号:12101200510685256
执业律所: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之不起诉
——被指控职务侵占130余万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10余万元,两项罪名全案撤回起诉,无罪释放
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1年X月,S市D区检察院以甲某(本案当事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S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S市D区检察院指控:
1.职务侵占罪。2008年X月,S市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市某建设公司”)与L省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省某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承建L省某地产公司开发的E城某楼。S市某建设公司将其中X栋楼建设转包给该公司的K某分公司,K某分公司将工程又转包给其下属的由被告人甲某负责的项目部。2009年X月至X月间,被告人甲某进程施工后,经与K某分公司经理被告人乙某商量后将L省某地产公司供应的应用于施工建设的XXX余吨钢材私自卖掉,获款人民币200余万元,除部分款项用于工程,甲某将其中130余万元据为己有。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09年X月,被告人甲某为感谢被告人乙某将E某城X期工程承包给自己,以人民币30万元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乙某XXXX年购置自用的轿车,经评估,该车于案发当时的净值为人民币十余万元。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撤诉 不起诉
【辩护过程】
这是起案情及案外因素极其复杂的案件,控告单位系S市知名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立案侦查前,由S市D区政法委召集区公安、检察、法院“三长会议”对甲某以职务侵占立案侦查。在被告人甲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邹广杰律师为甲某辩护。随着律师对案件的深入了解,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在本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法院时,起诉书中又增加了一项罪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就本案而言无论是职务侵占罪,还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从犯罪构成要件及证据角度来看,指控甲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均不能成立。
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在甲某被羁押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内多达十几次到看守所会见甲某,详细沟通了案情和诉讼走向,又与其详细沟通辩护了思路和方案。面对复杂的指控证据,承办律师经多次分析研究后,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因此,承办律师果断地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1.综合全案证据事实情况看,被告人甲某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被告人甲某不是“S市某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表面上看,被告人甲某是项目部的负责人,好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但实质上,被告人甲某是借用“S市某建设公司”资质证书经营的个人。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亏盈自负,民事责任自己承担。S市某建设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取管理费。承包期间的工程业务由甲某自己承接,工程款也由甲某自己解决(即垫资施工),即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承包经营模式。被告人甲某与“S市某建设公司”的这种承包模式是一种形式上的承包,实际是一种现今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挂靠性质的关系。即以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件来衡量本案被告人甲某,他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同时,涉案130万元也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2.关于起诉书新增加的指控甲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本案开庭审理前检察院撤回起诉,故对此项罪名的辩护意见尚未发表。但认为被告人甲某亦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辩护效果】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提出了认定甲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的意见,为甲某作无罪辩护。后法院开庭审理前,D区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甲某的两项罪名的指控,D区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后,D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获“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拥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刑事案件,对辩护工作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撰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文章《咬定青山不放松—谈谈有效刑事辩护中的“死角”》,曾在2019年《沈阳律师》上发表。多年来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20余起(包括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解除取保、撤案或终止侦查)。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近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近七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
另,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多年来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某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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