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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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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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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挪用公司价值230余万元黄金制品用于赌博,争取到自首情节,获从轻处罚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成功案例之从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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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

2011年X月,S市H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2010年X月至2011年X月,在任S市某有限公司L省区域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将公司的黄金制品送往银行的职务便利,将从公司取出并应送往银行的黄金制品私自挪用,后将上述黄金制品在S市某区等地的多家寄卖行和典当行抵押,获取人民币118万元后,全部用于赌博,上述黄金制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30余万元,至案发前尚未归还公司。

关键词挪用资金罪 数额巨大 向公司负责人投案 自首 从轻处罚  
【辩护过程

邹广杰律师接手此案后,经过多次会见甲某及查阅案件卷宗后,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甲某涉嫌挪用巨额资金事实清楚,决定争取从轻处罚。承办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甲某在公司报案前,甲某曾向公司负责人就其挪用资金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承办律师分析甲某甲某可能存在自首情节,及时就甲某可能存在的主动向单位人员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向相关证人进行了核实取证。之后,向检察院提交了复核该证人证言的申请。

本案第一次庭审后,法院根据承办律师的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可能构成自首的情节,依法向相关证人进行了核实,并就自首的问题接连连续两次开庭质证,最终法院对自首情节予以认定。

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观点为:1.被告人主动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投案,归案后如实交待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本案甲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其所在公司有关人员投案,如实、全面的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并与单位协商解决事宜,使案件在侦查机关介入之前,即事实清楚,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甲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首投案的规定,应认定甲某构成自首。2.被害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疏漏具有一定的责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效果 

2011年X月,S市H区法院法院对本案宣判,对承办律师提出的自首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认为,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向公司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经查,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的情况下,主动向单位供述自己挪用黄金犯罪事实,系自首,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甲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甲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辩护心得】 

被告人的最大合法权益的维护,是辩护律师的根本追求和目标,因此我们会全心全意的去做好我们的辩护职责。本案甲某无力赔偿公司任何损失,不能取得公司谅解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发现并利用甲某具有的自首情节,争取到了一个令当事人对最终的结果比较满意判决。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拥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刑事案件,对辩护工作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撰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文章《咬定青山不放松—谈谈有效刑事辩护中的“死角”》,曾在2019年《沈阳律师》上发表。多年来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20余包括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解除取保、案或终止侦查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

另,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多年来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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