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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 详细>>
律师姓名:邹广杰律师
手机号码:15524352008
邮箱地址:syxsls@163.com
执业证号:12101200510685256
执业律所: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
赊购服装引发金额330余万元合同诈骗案,二审介入辩护,最终辩掉250余万元涉案金额,以及量刑大幅度改判,合同诈骗罪的量刑由第一次一审13年改判为5年
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5年X月,辽宁省H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以口头约定购货协议,定期付款的方式,多次在H市服装市场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将乙某等249人的货物骗走后,潜逃,被骗货物累计价值人民币330余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赊购货物 定期付款 部分履行 民事纠纷
被害人陈述 减少数额 发回重审 二审改判
【辩护过程】
一审判决宣判后,甲某的家人非常着急,通过到沈阳与邹广杰律师的接触,其家属委托承办律师担任甲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二审法院后,及时与二审法院联系、沟通案情,积极与承办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沟通观点,跟进本案。之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及查阅案件卷宗、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针对一审判决,承办律师形成理由充分、说服力很强的辩护意见,为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发回重审打下了基础。
本案二审中,针对甲某有支付货款的履约行为,承办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甲某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实际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制作了举证目录及清单,庭审中进行了举证。同时,庭前又申请了证人出庭,庭审中就有关问题向证人进行了发问。
2016年X月,本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庭审中,承办律师先紧紧抓住一个重要辩点不放,即没有受害人则无法认定诈骗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述是直接体现被害人认识错误最重要的证据。承办律师通过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发现除了《起诉书》中认定的六位被害人,有陈述制作了询问笔录外。本案竟有多达243名“被害人”公诉机关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他们是否存在认识错误。243名“被害人”是否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才同甲某订立的口头合同?是否因此使他们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均无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公诉机关又依据什么代表243名“被害人”?因诈骗罪必须要有被害人,没有被害人则无法认定诈骗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据此,243宗“诈骗”事实缺乏被害人的陈述,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同时,提出甲某并无虚构事实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甲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甲某经营的各店闭店时尚留有大量留存货物及财物,侦查机关均未查明,更未经评估,价值不清,认定甲某无偿还能力,证据不足。本案受害人所面临的货款未能及时收回,属于商业经营风险,不应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甲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出现的原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导致不能及时支付被害人货款,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于2016年X月,以本案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至此,可以看出二审阶段实现了有效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发回重审后,甲某家属继续委托承办律师担任甲某的辩护律师,继续为甲某发回重审阶段进行辩护。
2016年X月,本案发回重审开庭。庭审中,承办律师对证明甲某有履约行为的证据材料,重新进行了举证。承办律师提出,认定在签订、履行合同当过程中,甲某没有履约能力的证据不足。其系因客观上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约定的剩余货款。本案缺乏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骗取“受害人”货物,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受害人”继续供货的证据。对甲某已实际履行了大部分合同的事实未查明,未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对行为人进行认定,单纯以财产未归还、实际上的后果有损失,来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于法无据。甲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仍向合议庭强调二审中紧抓的辩点,被害人陈述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243宗事实缺乏被害人的陈述,属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庭审结束后,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缺少被害人陈述的问题,侦查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先后找到58位被害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新补充的被害人陈述,第二次庭审中,承办律师首先对案件在发回重审后控方又进行取证,从取证不具有合法性的角度提出质疑。其次,指出绝大部分笔录均为电脑制作的文稿,在询问对话的记录、对同一事实和情节的表述上一字不差、高度一致,复制痕迹非常明显,缺乏客观性。再次,指出本案历经漫长、反复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至今近两年时间,58位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受到原一审判决对甲某定罪的影响,他们的陈述是否被“污染”,都直接影响到他们陈述的真假和证明力的有无。因此,本案补证的58位被害人陈述被骗的可信度较低,缺乏客观性,不能形成有效证明力。
2017年X月,发回重审阶段一审判决宣判,合同诈骗罪的涉案金额减少了200余万元,仅认定130余万元,合同诈骗罪刑期也相应减少,由有期徒刑十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发回重审判决理由:关于辩护人提出因合同诈骗罪必须要求有被害人,没有被害人则无法认定诈骗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缺乏被害人的陈述,属于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对于没有被害人陈述的款项,因不能证明被害人被被告人骗取货物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后,承办律师继续为甲某第二次上诉辩护,在第二次上诉阶段,二审法院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合同诈骗罪数额不准确,应以实际欠款数额确定的辩护意见,最终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金额为78余万元,比发回重审阶段又减少了52万元。对比起诉和第一次一审法院认定的330余万元,本案合同涉案总金额整体减少了250余万元,合同诈骗罪认定的数额最终成功降档,甲某合同诈骗罪的刑期也最终由十三年改判为五年。
【辩护心得】
本案是“逆势翻盘”的一起典型案件。无论是一审辩护人,还是案件的审判机关、公诉机关及公安机关,均没有注意到本案合同诈骗罪证据上存在的严重漏洞,即被害人陈述,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证据。本案承办律师是在一审宣判后介入,担任甲某二审、发回重审、二次上诉辩护人,二审及之后的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机敏地抓住证据上的严重漏洞,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观点,获得了二审及发回重审法院的认同,实现了有效辩护。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获“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拥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专办刑事案件,对辩护工作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撰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文章《咬定青山不放松—谈谈有效刑事辩护中的“死角”》,曾在2019年《沈阳律师》上发表。多年来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20余起(包括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解除取保、撤案或终止侦查)。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近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近七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
另,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多年来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某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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